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