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 私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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