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投资和经营。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的项目,不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