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对于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可以不限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