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享受本经济特区相关优惠待遇。原企业已取得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不因改制而取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