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专业、集贸等市场,根据经营季节性时鲜商品的需要划定临时场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生产经营场地。 除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禁止流动经营的区域外,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适宜的区域内流动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