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