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故意拖延或者刁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