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参加自律性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自律性组织。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和开展活动,做好对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机关调解处理涉及会员的投诉及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律性组织可以受会员委托,代办有关行政许可等事项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