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受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能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