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要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设备设施、产品的检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其指定的设备、部件及其他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