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受索要财物或者接受馈赠和招待。 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产品的抽查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经检验证明合格的产品,原价值不受影响的应当退还;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取样的以外,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按产品原价值付款。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