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加工、办公场所和仓库等非公共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需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配合检查的,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因紧急检查未能出具检查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事后及时补送。 无特殊情况,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1年内对同样内容或者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