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确需征收、征用、拆迁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和相应补偿。未予妥善安置或者未足额支付补偿费的,不得征收、征用、拆迁。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变更,政府有关部门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在2个月内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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