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人才的户籍迁入条件,并根据经营年限、经营业绩等情况对外来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优惠的落户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