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出境审批或者其他行政许可、审核、鉴定等手续时,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具意见即可受理或者办理的事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意见后亦应当予以受理或者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