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场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支出的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费用应当逐步过渡由政府财政承担。在农场继续承担该费用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扶助。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农场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留地方部分的50%返还给农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农场自办学校的,教育费附加由农场自收自支;在城镇的农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城市里农垦系统学校与社会上基础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视同仁。 对应当返还给农场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对应当免收的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