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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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设立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农场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待遇。 农场的革命老区村...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农场内部办的和农场与其他投资者合办的非国有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农工商等业综合经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场对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农场的国有资产行使各项管理权利。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农场必须合理开发并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搞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农场对其经营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农场生产经营商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农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确定或者调整企业经营方针。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农场必须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农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农场,在获得进出口配...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农场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和鼓...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农场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农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兵役、民兵和保卫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农场依法享有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和奖金分配权,有权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农场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往城镇的,有关部门对该职工及符合条件随迁的家...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或者...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农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管...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场应当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省农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场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根据农场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情况,决定对农场的经营者给予奖惩。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垦区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农垦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依照《海南经济...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场的社会秩序,帮助农场发展经济和其他社会性事业,并且监...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条 农场应当加强同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乡(镇)和各族群众的团结,打破行业、地区和部门的界限...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场兴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性公共事业,应当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学校、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场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支出的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费用应当逐步过渡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农场的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农场的社会保险应当逐步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统筹。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场场部所在地应当按现代化城镇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场的管理者、经营者侵占、挪用农场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农场利益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农场主要负责人、其他场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应当按照《国有...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场合法权益的,农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农场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省农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侵占、破坏、盗窃、哄抢农场财产的,或者扰乱农场正常秩序,致使生产、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华侨农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