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农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农场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省农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