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垦国有农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农场主要负责人、其他场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