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及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经省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