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告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减免税等涉税事宜。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