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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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没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财政给予的直接补助,不得违反规定的用途,收益归全体成员所...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对成员提供的技术、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人股或者...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的退社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入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级人...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视同...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告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市场开拓、产...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八条 接受财政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年内不...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