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没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10%,其中农民成员不得低于80%。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依照章程规定由成员推选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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