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成员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