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