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在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