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