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提供、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