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