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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