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