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编制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可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借款及其利率说明书等材料并予以审查。 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