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田间质量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用地; (二)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用地;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设施农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冷藏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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