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登记材料信息时,应当到合作社所在地现场核实。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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