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培训; (二)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 (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