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入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所约定的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流转土地相应的保底收益之和;所约定的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时,应当约定受让方不按时足额支付流转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受让方不依照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解除流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