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人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人股或者出资证明书并设定保底收益,证明书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持有承包地经营权人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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