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的退社条件。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