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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