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