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