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其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经济特区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参加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考试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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