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