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有专人负责的公平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