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未出示有关证件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