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物价、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依法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