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设置的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治安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举办或者组织市场的有关服务活动; (六)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