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涉及的物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