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